时间:2024/11/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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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节目有无锡律师刘波讲解: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年12月17日,月发公司与联泰公司签订《设备定制合同》1份,载明供方:月发公司,需方:联泰公司。1.产品名称YFS-型针织平幅印花后水洗机,数量1台,单价.8万元,提货日期:定金到账后合同生效。交货期90天。2.质量标准及验收方式:按经双方确定工艺流程、图纸、技术协议(及合同附件)要求验收。质保期:按联泰公司提货后3日后算起,1年内免费服务(人为因素和易损件不包括在内)。3.交货地点及方式:月发公司,月发公司代办运输,运费由联泰公司承担。4.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预付定金后生效,首付定金60万元;提货时付.8万元,款到发货;余款18万元,按联泰公司提货之日算起12个月内付清。5.包装标准及要求:按供方常规,整机或单元机不包装,电器柜防雨包装。6.到达(港)站和费用负担:到达联泰公司工厂后的一切卸车、搬运等费用全部由联泰公司承担。7.如有定作要求,另订立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与合同等效。8.违约处理:协商处理,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一切损失。……10.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月发公司派1-2人指导安装、调试;联泰公司积极配合,并提供食宿。双方确认的YFS-型针织平幅印花后水洗机技术协议书,约定案涉设备外形尺寸为:××mm,单转鼓水洗机、转鼓式预洗箱、5m履带式皂煮箱均采用的系不锈钢材质。定制合同及技术协议签订后,联泰公司分别于年4月10日、5月2日向月发公司汇款60万元及.8万元,合计万元。年5月初,月发公司向联泰公司交付了案涉机器,年11月15日,月发公司对案涉机器进行了安装调试,安装调试过程中联泰公司向月发公司员工支付费用元。一审中,联泰公司确认,年11月15日,月发公司安装调试完成后机器能够正常运转。年12月21日,联泰公司因案涉机器生锈向月发公司提出异议并咨询解决方案,月发公司答复“可能因为机器上面有铁离子”,建议用醋酸清洗一下。因无法解决机器生锈问题,年1月11日,联泰公司对案涉机器的喷淋管和喷头(合同并未明确写明需使用不锈钢材质)材质送检,年1月13日国家不锈钢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为化学成分,检测方法为,GB/T-,7项检验标准中S、Cr不合格,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化学成分中S、Cr不符合标准要求,本次检验不合格。

一审中,法院3次向联泰公司释明,其以案涉机器有生锈问题及升温故障,导致其无法生产为由解除合同,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机器生锈及升温故障系月发公司原因导致,是否需要对机器生锈原因及升温故障原因申请司法鉴定。联泰公司明确其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月发公司交付的机器应当保证其能够正常生产,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机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月发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机器的质量问题系其导致,应当由月发公司申请司法鉴定。

关于争议焦点之一,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虽然具有相似性,但两者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表现在:1.签订合同目的和合同价款性质不同:买卖合同是以一方移转所有权而另一方支付价款为目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标的物本身的价款。承揽合同是以一方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而另一方支付报酬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对承揽人完成特定工作成果后支付的劳动报酬。2.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总是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3.是否享有监督检查的权利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交付的任务完成工作,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只能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才能要求出卖人履行,一般无权过问出卖人组织生产的过程。4.是否以人身信任为基础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往往会对承揽人的资质能力、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等非常关心,而买卖合同则无此种要求,买受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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