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9/1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和契税有些相似,都是国家对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保护。营改增以后,已经不存在计税依据的争议,关键点就是看合同如何记载。合同上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税额分开注明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则以合同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答案就是这么简单,分开了,单独计;未分开,一起计。可是,问题并不这么简单,争议仍在继续!

有这么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公司,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异地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报验时,证明上填写的合同金额为万元,但纳税人的书面合同上却注明:合同金额为万元,其中含增值税万元,争议就出现在这里!税务机关要求以万的合同金额计算印花税,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安装合同印花税率万分之三,纳税人应缴纳印花税*0.=0.万元,也就是元;但纳税人却主张按照不含税价万元计税,**0.=0.21万元,也就是元。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相差元,税款不多,但争在一个理字。从税务机关的角度出发,纳税人应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的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如果纳税人在证明上清晰注明了含税价与不含税价,那税务机关无话可说;如果以不含税价为计税依据,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的合同金额是一个整体,但在具体合同上却分别书写,这样一来税务机关就有话可说了。

别的合同大概没有这样的争议,但却在外出经营,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中争议仍在继续,虽然印花税不多,但却涉及到了一个根本,合同金额到底是多少的问题。因为增值税以及其他税种都是以其为基础进行计税的,所以纳税人才一再较真。我的建议,如果不想自找麻烦,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的合同金额与书面合同上注明的金额一定要一致,不用区分什么含税与不含价了,免得有理说不清,这样一来,税务局不再较真,纳税人也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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