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0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公告》就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进行明确,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了印花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确定了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凭证,以及印花税计税依据、补税、退税及免税的具体情形。(全文)0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公告》就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进行明确,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 (1)继续执行《公告》附件1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2)《公告》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废止。相关政策废止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 (3)《公告》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失效。(全文)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就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及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问题进行了明确,自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0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1号 自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全文)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 自年7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1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全文)来源: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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