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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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分享一个法税协同促成交易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如上图,A公司、B公司合资成立了C公司,其中A公司出资万占股60%,B公司出资万占股40%。C公司成立后还是赚钱的,目前有未分配利润万元,盈余公积万元。但因为A公司是国有企业,B公司是民营企业,两个股东经营理念、管理方式不能相互适应,B公司便有意退出。而D公司是国有企业,有意向购买B公司的股权成为C公司的股东,双方均同意B公司40%股权作价万元。但是,不出意外的话肯定是要出意外的,二者在价款支付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B公司要求两个月内支付完毕万元,而D公司因为资金紧张,一时筹措不到这么多钱,只同意在一年内支付完毕。谈判就此陷入僵局。

二、法税分析

眼看这笔交易就要黄了,D公司请教了法税顾问,法税顾问做了如下分析。

首先是商业目的分析。这笔交易中涉及ABCD四家公司,A公司与同样是国有企业的D公司具有较强的信任关系,希望D公司能成为股东;B公司的商业目的是退出C公司,2个月内拿到万,C公司是标的公司,股东层面的交易它插不话;D公司的商业目的是成为C公司的股东,1年内支付万元。通过商业目的分析,可以知道冲突是B和D之间的。

其次法律方案分析。股东要退出公司,有三种路径,一是股权转让,二是减资,三是清算,而本案不适用清算,所以退出路径只有股权转让和减资两种。另一方面,新股东如果想加入,也有两种路径可以选择,一是股权转让,二是增资。在本案中,既然股权转让陷入僵局,那减资增资路径是否行的通呢?也就是B公司先通过减资退出,获得万元减资补偿,然后D公司再以万元增资进入,因为现行公司法可以认缴出资,D公司先认缴,1年后再实缴也就可以了。第二种方案似乎可以,不过问题是,减资手续比较麻烦,B公司为什么要同意呢?B公司的股权很抢手,D公司要不了还有别的公司要,B公司完全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别的公司。

为了说服B公司,法税顾问又进行了税务成本分析。股权转让方案下,B公司的股权成本是万,如今万卖出,要确认万的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就是万元。同时,股权转让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买卖双方都要交,税率是万分之五,所以B公司、D公司各需缴纳印花税3万元,虽然不多,但也是钱嘛。B公司共需缴纳万元的税。

在减资增资方案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年第34号公告,在减资时,相当于初始投资万元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盈余积累的万元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部分才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C公司有未分配利润万元,盈余公积万元,盈余积累共有万元,40%对应的就是万元,万元是这么来的。对于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是免税的,因此,这万元为免税收入。算下来,B公司只用确认万元的所得,产生企业所得税万元。同时,减资时是不涉及印花税的。该方案下,B公司共需缴纳万元的税,相比直接转让,节省了万元。

如此以来,B公司也就顺利地同意了减资退出的方案。

最终,B公司以减资的方式退出,获得万元,D公司以万元认缴C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一年后完成实缴。各方商业目的均得以实现。

三、案例启示

上述案例中,最终促成交易的是商业目的、法律方案、税务成本的综合分析和应用。实际上,企业大多数的交易都离不开法律和税务的支持。法律负责交易的效力,不致于被国家司法机关做出否定性评价,税务负责在不同交易方案下的税务成本考量。企业为实现业务活动的商业目的,需要法律支持,也需要税务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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