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税务报于海涛(纳税人识别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京税稽四罚〔〕3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及时与我局取得联系。《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违法事实及证据北京康福塑料制品厂在年改制时,所有者权益元归你所有,年10月20日,你将元转让给李淑琴,李淑琴持股40%。你二人于年12月1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北京康福塑料制品厂%的股权,价格为万元,后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付款和利息等内容。年12月收取股权转让款万元。截至年4月27日,共收取股权转让款及利息.64元。年5月,通过顺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取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元。以上你和李淑琴合计收取股权转让款及利息.64元。其中,你持股比例60%,应分得收入为.58元。年1月已对股权转让协议金额申报印花税元,尚有.58元未申报印花税;年1月已申报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5元,尚有.08元未申报个人所得税。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书》《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从法院、工商局、相关企业外调取得的其他相关文书等。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70+.6)×0.5=.15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白钰联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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