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若已达起征点怎么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2、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需要缴纳印花税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所以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应按上述规定缴纳印花税。3、企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根据《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4、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所以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5、纳税人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能否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7号):第十八条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但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符合文明规范言行问题的,可就该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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